*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5]188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为了便于操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证、免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口货物征、免税若干政策
(一)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下列货物除外:(1)原油;(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3)糖。
2、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视同内销,照章 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上述“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签订代理出口合同(协议),受托方负责办理货物报关、结汇等出口手续,报关单、结汇单上经营单位均列明是受托方,委托方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可以凭上述单证办理出口退税或出口免税的经营行为。
3、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料所负担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4、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年终再进行清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