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按自然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参保的,医疗待遇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已参保人员,上年度1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次年医疗保险费用,从次年起开始享受;在校学生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在每年6月底前统一缴费;缴费中断的参保人员,二次参保要一次性足额缴清中断期间个人缴费部分,并在缴费满三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医疗保险补助资金,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在国家再就业政策实施阶段,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本人缴费部分,可从再就业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40元。
大中专特困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扣除代缴保险费),由学校提供资料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财政和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报销、建立个人帐户、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市级统筹调剂金:
(一)按照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建立个人帐户,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二)按照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用于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补助。
(三)按照各县(区)当年基金征缴金额的10%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用于弥补各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的调剂。每年六月底前按各县(区)当年参保缴费总额计算应上缴的统筹调剂金金额,各县(区)按市上核准的金额上解调剂金,存入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各县(区)上解调剂金后,市财政将中央、省、市财政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拨付各县(区)。各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发生困难时,保险经办机构向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市级统筹调剂金使用申请,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书面报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拨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