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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体系,逐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为目标。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补助和居民个人自愿缴费相结合、大病住院统筹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未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含学龄前儿童),城镇大中专院校、技校、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失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转非居民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市级统筹(统一制度办法,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统一医疗待遇标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编委办、物价、公安、残联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时解决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镇、社区机构设置、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问题。

  第七条 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编委办、物价、公安、残联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运行。

  (三)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市低保人员身份认定、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个人缴费和社会医疗救助工作,向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城市低保人员有关情况及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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