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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修改工伤保险规范性文书的通知
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工伤认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 日期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职工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二
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
号码
用人单位
工 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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