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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调整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几个相关问题

  (一)占用或临时占用个人承包经营的林地,需要砍伐个人营造的林木(经省级森工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林木补偿费由林木所有权人收取。提前交纳承包经营有偿使用林地费的,由森工经营单位将未到承包经营期部分的有偿使用林地费退还给原承包经营者,并按国家现行标准向其返还应得的利息。

  (二)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需砍伐林木的,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并要按有关规程进行合理造材,按森林经营单位(个人)的要求集中到指定地点,交给林木所有权人,其费用由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承担。

  (三)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的调查设计工作,由占有林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森林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其费用(外业调查、内业设计、图表资料)由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承担。

  (四)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范围内,高度1.3米以下的树木,每平方米有多株的,按一株计算。

  六、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收取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森联字[1993]5号)以及此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止。

  本通知有关事宜由财政、物价、森工总局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解释。
  附件:1、林地补偿费标准
  2、林木补偿费标准

  附件1:
  林地补偿费标准

 地类

重点

生态林

用材林

薪炭林

防护林、

特种

用途林

经济林

疏林、

灌木林

苗圃地

未成林

造林地

无立木

林地

元/平方米

5

3

2

5

3

2

5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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