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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别墅用地的容积率小于或等于0.4时,按用地面积计价。

  (二)容积率大于0.4小于等于0.6时,超出容积率0.4的建筑面积另按容积率等于0.4时地价标准的3倍计收地价。

  (三)容积率大于0.6时,超出容积率0.6的建筑面积另按容积率等于0.4时地价标准的5倍计收地价。

  (四)别墅用地的容积率不得大于0.8。住宅用地内不得建别墅和连排住宅,只能建5层以上住宅。

  (五)对住宅、别墅功能混合的用地,要按原合同约定的规划指标严格控制各自用地范围;若原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每种功能各占50%用地计算,分别按规定核算地价。

  第七条 港口码头用地根据码头停泊的吨位按占用岸线的长度加收地价:

  (一)1千吨以下的,每米8000元。

  (二)1千吨以上(含1千吨)5千吨以下的,每米15000元。

  (三)5千吨以上(含5千吨)1万吨以下的,每米25000元。

  (四)1万吨以上(含1万吨)5万吨以下的,每米40000元。

  (五)5万吨以上(含5万吨)10万吨以下的,每米55000元。

  (六)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的,每米70000元。

  游艇码头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8000元。

  其他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3500元。

  第八条 临街用地根据所临街道宽度按临街长度加收地价:

  (一)街道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的,每米收取4000元。

  (二)街道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40米以下的,每米收取3000元。

  (三)街道宽度15米(含15米)以上30米以下的,每米收取2000元。

  (四)街道宽度不足15米的不加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收地价:

  (一)国家规定不计算建筑物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建筑物设计标高在±0.00以下非经营性用途的部分。

  (三)顶面标高在+1.5米以内的地下车库。

  (四)市政设施中的道路、广场、排洪渠、走廊、公厕、公用绿地和公园用地。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关规定计收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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