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别墅用地的容积率小于或等于0.4时,按用地面积计价。
(二)容积率大于0.4小于等于0.6时,超出容积率0.4的建筑面积另按容积率等于0.4时地价标准的3倍计收地价。
(三)容积率大于0.6时,超出容积率0.6的建筑面积另按容积率等于0.4时地价标准的5倍计收地价。
(四)别墅用地的容积率不得大于0.8。住宅用地内不得建别墅和连排住宅,只能建5层以上住宅。
(五)对住宅、别墅功能混合的用地,要按原合同约定的规划指标严格控制各自用地范围;若原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每种功能各占50%用地计算,分别按规定核算地价。
第七条 港口码头用地根据码头停泊的吨位按占用岸线的长度加收地价:
(一)1千吨以下的,每米8000元。
(二)1千吨以上(含1千吨)5千吨以下的,每米15000元。
(三)5千吨以上(含5千吨)1万吨以下的,每米25000元。
(四)1万吨以上(含1万吨)5万吨以下的,每米40000元。
(五)5万吨以上(含5万吨)10万吨以下的,每米55000元。
(六)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的,每米70000元。
游艇码头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8000元。
其他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3500元。
第八条 临街用地根据所临街道宽度按临街长度加收地价:
(一)街道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的,每米收取4000元。
(二)街道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40米以下的,每米收取3000元。
(三)街道宽度15米(含15米)以上30米以下的,每米收取2000元。
(四)街道宽度不足15米的不加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收地价:
(一)国家规定不计算建筑物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建筑物设计标高在±0.00以下非经营性用途的部分。
(三)顶面标高在+1.5米以内的地下车库。
(四)市政设施中的道路、广场、排洪渠、走廊、公厕、公用绿地和公园用地。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关规定计收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