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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控制或者掌握公共资源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相关政府授权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的公共资源经营和管理行为,但公共资源管理权限属于中央及省直单位的除外。

  第五条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本市实行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局、市产权交易中心。

  第七条 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联席会议具体工作职责:

  (一)审查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的《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统计、上报、公布市政府同意进行市场化配置的《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确定各类公共资源项目的市场化配置方式。

  (四)协调、解决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审定无法确定交易底价的公共资源项目。

  (六)批准直接以协议方式处置的公共资源项目。

  第八条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指定人员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的现场监督和指导,做好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资金的收入和管理。

  市监察局负责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市审计局负责对市属资源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过程中的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市法制局负责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涉及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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