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8〕6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
珠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或所属单位以及政府授权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控制或掌握的经营性、垄断性或特许经营性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租赁权。
(二)市政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公园、广场、隧道、码头、立交桥、城市轨道、铁路等)及其他公共资源衍生的冠名权。
(四)公路客运、公交线路的营运权和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的经营权。
(五)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机动车加油(气)站经营权、旅游资源开发权和经营权。
(六)小汽车吉祥号牌使用权。
(七)依附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如迎春花市经营权、烟花爆竹专营权、流动摄影点经营权)。
(八)缉私罚没公物的处置权。
(九)行政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经营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是指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源管理部门)将自身经营或控制的公共资源委托给政府交易平台,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市场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最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