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秘[2008]119号)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2006年以来,我省先后在铜陵、马鞍山两市组织开展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为完善我省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根据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统筹的目的和原则
通过开展市级统筹工作,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实现基金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增强失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行市级统筹要坚持明确各级责任、严格资金预算、基金调剂使用、强化基础管理的原则。
二、市级统筹的基本标准
(一)统一制度和政策。实行市级统筹后,全市范围内统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统一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按照统一标准核定,用人单位缴费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确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照《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确定的项目支付,待遇标准原则上全市范围内统一。
(二)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在全市范围统筹调剂使用。实行市级统筹前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的结余基金,原则上应集中到市级统筹基金。
(三)统一基金预算决算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统一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分别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按规定程序报经同级人大或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上报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汇总、编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和所属各县(市、区)的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流程应规范一致,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条件、程序和时间应当统一。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流动,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