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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十一五”期间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


  (二)相关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1.进一步理顺市应急办与专业应急管理部门权责分工、理顺各专业应急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分工,不断增强市应急办的统筹协调能力;制定相关政策、制度,积极推进公共安全标准化和应急管理规范化体系。由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人防办、市三防办、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珠海海事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单位负责。

  2.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市场储备机制和征收、征用、调配、销毁的补偿机制,保障兼职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合法权益。由市财政局、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市民政局等相关单位负责。

  3.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加大科技攻关,不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加强政府、企业领导和专业人员的应急管理培训以及应急管理人才的培养;利用政策扶持和政府采购等办法,鼓励支持企业研究、开发应急领域的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培育、发展应急产业市场。由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应急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事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4.加强灾害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灾前融资机制,积极拓展保险、再保险、债券等多种融资渠道;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储备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和使用;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捐赠;推广普及保险知识。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单位负责。

  5.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等其他规划的统筹安排,建设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避让各类危险源、重点目标。由市发改局、市建设局、市应急办、市规划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6.定期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增强各应急管理部门和专业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避免重复性建设和管理空白。由市(区)应急办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7.进一步增强属地基层应急管理机构和专业机构的处置和调配能力,减弱按行政级别划分的处置权限,重视民众参与。由市应急办、镇(街)和村(居)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三)相关安排与工作要求统筹。

  1.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办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协调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单位开展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市应急办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并强化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划》及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分工,逐条细化、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建设任务,相互支持,落实措施,适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推进应急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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