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克东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 黑价联字〔2008〕25号)
克东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征收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克东政呈[2008]8号)收悉。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通知〉的实施意见》(黑价联字[2002]7号)的要求,现对你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对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了审核。经研究,同意你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共包含以下七项内容:供热设施、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不得再征收单项配套费。
三、征收范围及标准。凡在你县城镇(县政府所在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50元(其中含供热设施配套费20元)。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四、要严格控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除国家和省制定的优惠政策外,确需减、免、缓的,由你县政府统一制定优惠政策。
五、你县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你县政府要指定一个部门征收,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