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紧急通知
(劳社明电〔2008〕44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统一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8号)要求,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地震灾区劳动者实施就业援助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针对地震灾区劳动者特点,大力开发就业岗位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地震灾区劳动者的特点,多渠道开发一批就业岗位,并主动加强与四川省松潘县以及其他灾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及时将岗位信息发送到灾区,开展有组织的劳务救灾。要动员机关、事业单位清腾出一批工勤服务岗位,用于安置灾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要抽调人员深入企业,了解掌握空缺岗位,引导灾区劳动者来皖就业;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充分挖掘社区就业岗位,尽快为灾区来皖劳动者实行托底安置。
二、扩大扶持范围,进一步完善就业扶持政策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已在皖就业和来皖就业的灾区劳动者纳入享受我省出台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对于持灾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的劳动者,一律发放《就业服务卡》,并加盖“灾区劳动者”签注章后,即可与我省持卡人员一样,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有关补贴标准、申报程序按照《安徽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6〕137号)、《安徽省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7〕911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在地震中失去亲人成为单亲或存在残疾以及年龄达到“4050”的人员,可作为就业困难对象,个人自愿申请就业并在我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账户且缴纳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于吸纳或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灾区劳动者,并与之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有关补贴标准、申报程序按照《安徽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6〕137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全家来皖安置的,视为“零就业家庭”,享受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消除零就业家庭行动计划”和“实现稳定就业行动计划”的通知》(劳社〔2007〕34号)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政策落实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