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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铁路辅业集团运输代理中心收取电子轨道衡过衡服务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铁路辅业集团运输代理中心收取电子轨道衡过衡服务费的批复
(二00八年五月七日 黑价经字〔2008〕128号)


哈尔滨铁路辅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哈尔滨铁路辅业投资管理集团所属企业轨道衡过衡收费的请示》(哈铁辅企业[2008]32号)收悉。2004年我局批复了哈路局运输代理中心电子轨道衡过衡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经过几年的运行,得到了用户的认可。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所属企业运输代理中心,在绥芬河、牡丹江、永安乡、东海、满洲里、博克图、古莲站安装的电子轨道衡,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继续收取过衡服务费每车30元。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收取过衡服务费的货物品种范围是:除粮食、饲料、化肥、农药、农业机具、纺织品、文教用品、医药用品、皮草毛皮及其制品、棉花外,其他需要过衡服务的铁路货物运输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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