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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8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7日)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的批复
(2006年8月22日 黑价联字[2006]66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商请调整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黑司函[2005]64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精神,考虑我省近年来司法考试费用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正常进行,参考临省标准,现对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每人每科45元调整为每人每科50元(四科共200元),其中含每个考生上缴国家的30元考务费。报名费仍按原规定执行,每人10元。

  二、考试收费主要用于组织考试过程中的考务费、监考费、场租费、交通费、广告及报名费和上交国家考务费等专项用于组织司法考试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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