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等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和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8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5日)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等问题的复函
(2003年4月14日 黑价联函字[2003]2号)


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电算化培训费用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会计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465号)的规定,同意你局继续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二、对参加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人员收取培训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57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