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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和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和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黑价联字〔2008〕32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机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黑财函[2008]1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即10元/每本。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收费继续执行以下标准: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费按15元/每人次收取。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考务费按每人每科25元收取;

  2、会计基础考试考务费按每人每科25元收取;

  3、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务费按每人每科3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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