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黑建房[2002]8号)
各行署、市建设局、房地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黑龙江省建设厅
二OO二年三月九日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保障城市房屋拆迁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活动和实施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政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各行署、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系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补偿估价,是指估价结果专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一种房地产估价。它不包括房屋拆迁中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估价等。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规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由拆迁人委托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称估价机构)进行。拆迁补偿估价中的主要估价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注册助理房地产估价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