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地级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拆迁估价业务的技术指导和估价纠纷的鉴定。
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及房地产法律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
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原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至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和申请技术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