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房[2004]15号)
各地、市建设局、房产局(处、办、中心)、拆迁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了规范全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房地产估价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施行。施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保障城市房屋拆迁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活动和实施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政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各行署、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系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补偿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