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落实《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意见
(石卫妇字〔2008〕10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为加强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强化出生缺陷干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省卫生厅制定了《
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修订稿)》(下称《办法》)。根据《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6年,我市已认定石家庄市妇幼保健院为全市产前筛查中心,石家庄市第四医院为市级产前筛查单位,开展《
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修订稿)第
六条规定的产前筛查技术项目。
二、要建立健全以妇幼保健三级网为基础的相关医疗单位为筛查单位的产前筛查网络,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产前咨询;具备医学影像筛查条件的,经县(市)卫生局认定,报市卫生局备案,可以开展医学影像筛查;开展血生化免疫等其它筛查及市区内开展医学影像筛查的,要经市卫生局认定。
三、各县(市)及矿区卫生局要按照《
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修订稿)和《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基本标准》做好辖区内开展产前咨询和医学影像筛查单位的审核备案和认定工作,6月30日前将审核资料(见附件3)报市卫生局妇幼处。开展血生化免疫筛查的,由县(市)区卫生局初审并上报市卫生局妇幼处。
四、市内助产单位6月30日前将《河北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筛查技术调查表》报市卫生局妇幼处。开展医学影像筛查的,同时上报有关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及复印件;开展血生化免疫等其它筛查的,除上述资料外,还要提交书面申请。
五、产前筛查中心要建立和完善产前筛查告知、登记、统计和转诊、会诊等制度,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细则,加强技术指导,协助卫生局做好培训和评估等工作。
六、产前筛查单位及各级助产单位要把产前筛查的项目、筛查目的告知孕妇。筛查发现异常或可疑的,按规定填写筛查报告,转筛查中心或产前诊断单位;对拒绝转诊的,要进行追踪观察,并做好登记。产前筛查单位不得出具胎儿异常和缺陷的诊断证明,只能出具产前筛查报告。
附件:1、省卫生厅《
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略)
2、石家庄市产前筛查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估小组成员
3、河北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筛查技术调查表
4、产前筛查报告单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2:
石家庄市产前筛查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估小组
组 长:林慧芳
副组长:贾俊民 高海生
成 员:王武燕 谢二辰 高 玮 赵慧娟
杨翠芝 方 芳 张 燕 韩连菊
李继芬
附件3:
河北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筛查技术调查表
机 构 名 称____________ (章)
医疗机构代码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登 记 日 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
附表1: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