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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对未搬迁的拆迁入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入房屋的,对拆迁入或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委托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估价结果无效,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l%以上3%以下罚款;对估价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1倍的罚款;
  (三)估价机构显失公正,或者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估价结果无效,没收估价所得,并处估价所得额l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第五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法转让拆錾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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