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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补偿、安置方式等内容的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储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长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第十一条 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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