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8日)废止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5]29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
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工作,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应当执行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