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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8日)废止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5]29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工作,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应当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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