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
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5月19日市政府13届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兆力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工作,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