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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失效]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对开发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管部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价格。凡未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首先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要带以下附件:1、个人申请书;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户口;4、身份证;5、有房户要带现住房的房照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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