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9日)废止鸡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鸡政发〔2005〕39号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七条 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中省直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