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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五)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十六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

  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按时分别向区财政部门和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务决算,并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按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务决算,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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