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政府有权将无偿划拨给学校的办学用地收回:
1.未达到其申请办学规模的。
2.擅自改变土地功能或用作其它用途的。
3.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或教育质量达不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
4.民办学校遇不可抗拒的风险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5.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十)企业或事业单位可以把闲置的并可用于教育教学的国有资产,采取出租或转让的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出租或转让价格应按《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
(十一)坚持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民办学校在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校产除无偿划拨的土地外均归民办学校所有,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十二)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民办学校发展。对招收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民办学校,由学校所在地的区财政给予补助;招收本市户籍高中阶段学生的民办学校,由市政府给予财政补助。凡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年审的自建校舍的民办学校,且义务教育阶段(含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符合《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标准,高中阶段(含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符合《广东省普通高中等级评估方案》中所规定的市一级学校评估标准的,中等职业教育民办学校符合《珠海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补助标准分别为市、区上一年度公办学校生均预算内正常教育事业费(不含专项经费)支出的100%;凡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年审的租赁举办的民办学校,补助标准分别为市、区上一年度公办学校的生均预算内正常教育事业费(不含专项经费)支出的50%。
(十三)全市统一制定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指导线。民办学校应着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四)按《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广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市、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办学校和优秀民办学校教师进行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