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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五、优化项目服务机制

  (十四)建立重大在谈项目协调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的重大在谈项目协调会议,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并由市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抓好督促落实。

  (十五)建立重大项目市长负责制度。市政府领导带头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引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注册资本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在谈项目为市长协调项目,由市长协调;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的在谈项目为副市长协调项目,由相关副市长协调。

  (十六)进一步加快项目审批速度。充分发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窗口互动优势,推行并联审批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十七)切实落实对工业园区委托授权。市有关职能部门要通过适当的方式,依法下放可以下放的审批权。

  (十八)推广项目否决上报制。要高度集中项目审批否决权,投资项目涉及否决事项应逐级上报,按管理权限交由各区、经济功能区或市有关部门行政首长决定。

  (十九)建立项目协办服务制度。强化市投资促进中心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项目协办服务功能。完善市、区、镇三级服务联动机制,需到省级以上部门办理审批核准的项目,市、区、镇三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提供项目协办服务,确定专人跟进办理。

  (二十)建立招商引资工作行政问责制度。实行投资服务“首办责任制”和“首长负责制”,对在招商引资服务工作中执行市政府决策和部署不力,引起企业、群众投诉上访的,严格按照《珠海市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珠海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六、强化现有企业服务

  (二十一)建立重点企业全程服务制度。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建立重点企业全程服务制度,由区领导负责,专人跟踪,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服务,吸引其战略合作伙伴或配套关联企业的投资。

  (二十二)营造优良的通关环境。创新口岸通关监管模式,简化流程,加强协作,提高通关效率。完善市外贸协调工作制度,协调解决企业通关问题。

  (二十三)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收费项目。对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执行。具体工作由市物价部门牵头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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