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②总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分公司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④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花名册及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监理人员上岗证。
3、外地进淄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凭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总公司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人员上岗证书换发《外地进淄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管理手册》。备案期间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监理人员上岗证书留置在市建委。
4、总公司要加强对分公司的管理,派专人负责分公司的工作。
5、每家外地监理企业在我市只准设立一个分公司,分公司的工作要纳入市建委的统一考核管理。
三、规范建设监理招标
1、凡属于国家确定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0平方米),其他工程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2、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监理招标监督,不得随意扩大监理招标的范围和规模。国家规定范围之外的工程是否进行监理招标,由建设单位决定。未在淄设立分公司的外地监理企业,不得参加监理投标。
3、市、区县招标办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招标程序管理,监理取费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杜绝超资质揽监理业务。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员原有备案工程未竣工验收,不得参加监理投标。
4、监理评标、定标办法要科学、合理,符合监理工作特点。
四、加强监理合同备案管理
1、监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持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监理合同(一式四份)、项目监理机构备案表、监理从业人员证书、银行进帐单、发票等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
2、除高新区的工程到高新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办理外,全市其他工程项目全部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任何区、县不得以任何方式办理监理备案手续。
3、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备案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一致。
4、未取得总监从业能力资格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三等及以下工程的总监。
5、建设单位不得与未在淄设立分公司的外地监理企业签订监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