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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委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重要工作督查制度

  三十八、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和各委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三十九、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的重要文件、决定事项、上级领导的批示件和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建设厅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和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市建委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委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有关单位或部门报市建委的审批事项等;
  (五)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督促检查的事项。
  四十、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市建委办公室要对需督查的事项及时立项拟办,起草包括任务要求、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内容的督查通知,经分管领导审签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建委办公室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检查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并督促其按规定向市建委写出书面报告。贯彻市建委会议的情况,应按要求时限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市建委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市建委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同志阅批。
  四十一、接到市建委办公室督查通知后,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明确承办人员,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建委。报送市建委的报告,要真实、准确、具体、简明,一事一文,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同时单位存档。
  四十二、市委、市政府及省建设厅领导批示件由市建委办公室负责办理,根据督办件有关内容,按照分工不同,分别送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阅批。由各单位具体承办,各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由单位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建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分别送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后,上报市委、市政府或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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