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市建委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即表示同意拟办意见。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签批公文不使用纯蓝墨水、铅笔或圆珠笔。
三十三、以市建委名义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城市建设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市建设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建委向市委、市政府、省建设厅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安排部署市建委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委属各单位和区县建设局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四)答复委属各单位和区县建设局报请市建委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五)批转委属各单位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三十四、凡以市建委名义制发的文件,相关科室或委属单位起草后,送市建委办公室审核和送审、送签。涉及政策性、规章性文件应先由法规科审核。市建委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建委办公室审理的文件文稿。
三十五、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建委名义行文的文件文稿,由分管领导审核、审签,由主任签发。
(二) 以市建委党委名义行文的文件文稿,由分管领导审核、审签,由党委书记签发。
(三)以市建委便函名义行文的文件文稿,由分管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审签,由分管领导签发;如有必要,可核报主任审签。
三十六、精简文件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可以市建委便函名义发文的不以市建委正式文件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建委名义行文:
(一)属于各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市建委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
(三)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三十七、委属各单位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不得重复发文,不得随意扩大文件的分发范围。属于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单位自行发文。属于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单位处理。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核事项外,未经市建委批准,委属各单位不得直接向下级建设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属于业务性较强或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要市建委同意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市建委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建委同意”字样自行发文。加“经市建委同意”字样由部门发文的文件文稿,按市建委文件审核及送签程序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