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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委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市建委分管领导审查把关或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和相关协调工作。
  二十六、市建委党委会议纪要由组织人事科负责,一般不印发。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后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发,办公室负责抓好各项决议的督查落实。
  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二十七、公文的审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鲁政发〔2000〕99号)规定的程序和格式办理。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十八、市建委办公室负责市建委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市建委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建委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委属各单位报市建委审批的公文,由市建委办公室按程序受理。除市建委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建委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市建委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建委办公室按规定登记、审核、运转。领导同志批示过的公文,统一交市建委办公室转办、处理。
  二十九、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委属各单位报送市建委的请示性公文,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
  市建委委属单位报送市建委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协办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协办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建委,由市建委领导协调或裁定。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充分协商的问题上交市建委。
  三十、上报市建委的请示性公文,由市建委办公室按照规定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按照市建委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主任审批。
  三十一、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市建委办公室转有关单位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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