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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委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加强监督

  十四、加强对建委机关及委属职能事业单位行使权力的监督和检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十五、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十六、加强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其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自觉接受区县政府及其部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十七、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接待与处理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委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各科室都要积极配合办公室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与上访群众的劝返工作。
  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集中的问题,要成立专门班子,群策群力,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十八、自觉接受舆论、社会监督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政务信息要及时在淄博建设信息网站发布,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会议制度

  十九、市建委实行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全体干部会议和工作例会制度。
  二十、委党委会议由各党委成员组成,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组织人事科科长列席。市建委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决定召开,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组织工作由组织人事科负责。
  委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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