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投入力度。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投入机制,加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2007年起,各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新增城市卫生投入要重点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2007年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要达到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每人每年3元标准,除省财政负担1元外,市、区财政各负担1元;2008年每人每年要达到6元标准,除省财政负责2元外,市、区财政各负担2元。具备条件的县政府所在城镇可先行试点,具体补助标准按省有关文件执行。以后年度各级财政视情况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政府主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公益服务进行补助。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离退休人员费用,由市、区级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市政府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等予以补助。
(十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需要、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方法,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十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招标配送。通过招标选择药品生产企业或一级市场药品批发商,按本地市场最低供货价格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送药品,切实保证降低药品价格,减轻群众药费负担。
(十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作用。按照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审查后,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所需硬件设施及入网费、网络服务费等由市、区政府协调解决。引导和鼓励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同时,实行社区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度试点。
(十四)社区医疗服务价格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在省规定的一定幅度内结合社区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征收任何税费。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十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市、区分别组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监管职能,为科级(股级)建制,设专职主任一名,编制为市、区各5人。其人员编制从本级卫生事业单位中调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