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深入推进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便群众就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5号)、吉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建设的通知》(吉社卫发〔200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目标和建设标准
(一)工作目标。2007年6月底前,完成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市区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口覆盖率达到42%,2007年10月底前,完成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并完成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市区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口覆盖率达到75%,2008年6月底前,完成1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市区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口覆盖率达到100%。县政府所在城镇力争在2010年达到100%。
(二)建设标准。每3-10万城区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可及的地方,每1-2万城区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机构,与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建设标准和区域卫生规划,我市城区内拟建设1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家社区卫生服务站。从2007年到2008年6月底前按照计划分批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基本建设任务。
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坚持公益性质,以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为城市居民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传染病防治、残疾人康复服务、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社区巡诊、家庭病床及护理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服务。推行家庭契约式服务,逐步建立家庭保健医师制度。掌握社区人群健康状况、影响健康的主要因素以及残疾人的康复需求,有计划地实施预防保健和干预措施及康复训练指导。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整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机构的职能,及时将适宜在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