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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三)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重点企业要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规划和消防工作预案,每年至少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演练一次;教育部门和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四)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县区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四、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一)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市、县区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前店后厂”、“前店后宅”等多合一功能的沿街门市房要严格检查清理,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易燃建筑密集区(棚户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营业性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凯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日月潭宾馆要在2006年年底前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西安集贸大楼要尽快明确责任主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2007年年底前将火灾隐患整改完毕。
  (二)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法审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必须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否则,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制定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三)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质监、工商、消防部门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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