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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要坚持消防工作属地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区政府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责。地方行政首长是各级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因此,要增强主动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要制定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落实。要增加对消防工作的投入,确保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每年增长不低于上年度的10%。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公安消防应急抢险救援装备设施建设经费纳入预算。要切实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职责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视情节进行警告和行政处分,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发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要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职责,依法对社会单位消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依法责令整改。对营业性场所存在火灾隐患,不履行整改义务、不服从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场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要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要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的基本情况,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各级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要承担火灾隐患的检查督查任务,对辖区内各单位、各经营场所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报县区政府;或在县区政府统一组织下,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随时解决。
  要整合全社会消防资源,发挥调动企业消防队伍作用,在市消防部门的统一指挥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消防演习,做到召之即来,来即能战,战之能胜。
  (三)依法落实社会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全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随时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人。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因单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而发生火灾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发生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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