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审批
第六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涉及重大财源性建设项目;
(三)国家专项政策性贷款项目。
第七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
(二)项目单位资本实力强,有按期偿还借款的能力,企业信誉好,并能够提供切实可行的抵押、质押等担保;
(三)项目管理者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单位财务制度完善,会计核算规范;
(四)单位资产负债率合理,资金使用效率高,有足够现金流量,其他财务指标较好;
(五)有足够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单位,分别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备案资料;
(三)项目负责人或经营者简历;
(四)经营性项目的还款计划、来源和担保措施;
(五)主管部门的意见或区政府意见和财政部门的承诺;
(六)其他相关资料。
民营企业或个人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需同时提供以个人及其财产共有人名下的资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承诺书。
第九条 市发改委以项目单位报送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申请和项目初始文件为原始依据,按照我市利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方针政策及产业发展方向等要求,审查项目的可行性和偿债能力,提出书面意见,报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受理项目单位申请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全面审查:
(一)是否符合公共财政的范围;
(二)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组织对项目的考察、论证和专家评审工作;
(四)考核还款计划的可行性,落实还款资金来源;
(五)对项目的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
(六)担保措施的可行性,担保单位的担保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