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依申请公开的工作制度,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要求获得有关信息事宜。具体规定按《
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论证、处理过程当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执法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开可能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采取符合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政务信息公开栏、政务公开手册,电子视窗、触摸屏;
(四)政府新闻发布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
(五)适合行业特点,方便群众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比如对于重大事件、突发事件要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及时公开;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政许可项目内容等长期固定公开;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等随时公开;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网站和辽源日报上公开。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应当记录政务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行政机关拟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需经本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同意,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方可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对政务信息公开的开展情况定期组织评议,并纳入年度考核和政(行)风测评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