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权公开。主要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承诺为群众办理实事的进展情况及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的预报、应对措施和处理情况。
(二)财权公开。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执行及适宜公开的审计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政府集中采购、重大基建项目招投标情况;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情况。
(三)人权公开。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务员录用、奖惩;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程序和任用结果;事业单位干部职称评定情况等。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一)机构职能情况。包括领导干部分工、内设机构、职责划分、人员编制、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责和管理范围。
(二)政策法规情况。包括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定。
(三)工作计划和规划。包括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工作目标、工作方案和措施情况。
(四)编制行政许可目录。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机关、政策法律依据、申办条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审批时限、办公地址、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等。
(五)收费、罚款项目的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
(六)行政复议的办理流程和时限。
(七)动态信息及群众关心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一)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主要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上级政府下拨的专项经费及其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参照乡镇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执行。
(二)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主要包括:乡、村筹资筹劳;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宅基地审批、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救济、低保、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等。
(三)乡镇基层站所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收费(罚款)标准及依据、办理时限、办事纪律、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上级主管机关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