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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辽源市政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8月1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辽源市政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资料。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以及供水、供电、通信、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除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资料,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可信、讲求效率、注重实效、形式多样、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负责政务信息公开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事宜;
  (二) 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索要政务信息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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