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当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错必纠。
3.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案卷公开查询制度。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违反《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通过行政复议及时有效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
4. 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政府各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市、县区政府应设立行政违法举报中心,明确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受理举报,对反映的问题应当调查、核实,并依法做出处理,履行对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5. 加强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做出的监督决定。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完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发挥民主党派、群团组织和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
(六)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1. 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科学的领导干部学法计划。通过自学、法制讲座、法律培训、集体学法等形式,促使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能够熟悉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掌握
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熟练掌握并准确运用与自己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领导干部法律培训班。要把领导干部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和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实绩作为干部年终考核和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各级人事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要积极搞好领导干部学法的组织服务工作,及时拟定领导集体学法计划,组织讲座或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