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清理制度。制发机关要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上位法对原有法律规范作出重大调整的,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应当在上位法施行前进行修订。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可以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提出,经政府法制部门(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处理。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合格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同级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告。凡未通过审查和公告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依法规范行政执法委托,严禁行政机关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将本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其他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行使。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持证执法,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 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依法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主要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制度,把保证公民的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权利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工作的重点。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要制定执行性的规范性文件,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自由裁量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自由裁量时考虑的因素与理由。
3. 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4. 继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建立健全以行政领导责任制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明确执法权限,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评议考核制度,研究建立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指标体系,实行行政效能监察,对行政执法做出客观、科学的评价,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在规范行政执法中的重要作用。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 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各级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并已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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