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按照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即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指导、行政征收和征用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一般行政监督检查等职能由政府部门行使,原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密切相关的日常管理、行政强制执行以及相应的特定行政监督检查职能交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市和县区分别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拨付。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
1. 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实现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制定并严格遵守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规范重大决策行为,坚持决策的法律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制度和决策依法公开制度。
2. 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失误的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1. 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要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把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重点放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及诚信社会建设、食品与药品质量安全、城市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
2. 扩大制发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发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时,除聘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士作为咨询员参加研究外,还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的意见。对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通过报刊、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3.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制发实施性的规范性文件。要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制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凡未经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发布;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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