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意见》是省政府为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的一项重要奖励扶助政策,对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高人口素质,控制人口数量,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协调,深入调查研究,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积极探索并建立奖励资金管理、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奖励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立安全可控的社会化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和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三、奖励资金要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业务指导,每年要对下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和无单位的奖励对象进行一次调查测算,并向财政部门申报奖励资金预算;财政部门要做好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奖励资金的监督、审查工作。
四、要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与标准严格把关,坚持标准,如实按程序申报、审批、发放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冒领、重领奖励资金,出具虚假证明或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奖励资金,不重视奖励扶助工作,不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不力,执行政策出现较大偏差又不能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依据《辽源市监察局关于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辽监发〔2004〕1号)中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奖励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汇总分析等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防止重领、冒领。
五、要区分不同情况,做好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