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1. 各级行政机关将拟公开的内容,经分管行政领导同志审核后,提交党组(党委)或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再交由负责监督的部门(市公开办)或上级主管部门具体审核,最后由本机关主要领导同志签字公布。
  2. 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布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如召开座谈会、咨询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和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3. 整改后将结果(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并报送市公开办备案。
  (五)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1. 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决定、经济形势、重大工程建设、严重灾情及其他重大事项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及部门的有关会议,只要会议讨论决策的内容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都要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列席或旁听,让群众了解政府决策过程,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会后要将会议内容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部门办公室负责)。
  2. 文件公开制度。依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及规范性文件,自文件发布5日内,应及时通过辽源公众信息网、《辽源日报》等媒体对外公开发布(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部门办公室负责)。
  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对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文件进行清理,于2005年2月底前通过辽源公众信息网予以公开;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要于2005年3月5日前完成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并在辽源公众信息网上公开(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由市公开办和市信息产业局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政务信息公开不同于政务公开,虽然两者都要求行政机关增强其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公开办事,但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而政务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都比较广泛,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事务公开,而且要求行政机关将其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公开,属于一种权利型公开。要明确政务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深化,是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向规范化、系统化和法制化方向迈进的重要过程。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政务信息公开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统筹谋划,主要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抓政务公开的合力。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