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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6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4年7月22日省政府十届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4年9月5日颁布施行。《办法》旨在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推动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行为规范、公正透明、高效运转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建设人民群众拥护、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政府。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畅通信息传递渠道、人心导向渠道、行为制约和监督渠道,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决策科学、运转灵活、纪律严明、秩序井然、快捷高效的阳光政府。
  二、工作重点和任务措施
  政务信息公开是系统化、规范化、程序化、网络化的民主建设工程。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既要遵循共同的原则,又要结合实际在探索中推进,在创新中发展。
  (一)建立工作机构。
  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据《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把政务信息公开与本机关的总体工作一并安排部署,指定本级有关部门(科室)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申请受理、目录编制、内容更新等日常工作。并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名称、电子邮箱地址、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进行公开。
  (二)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与本级行政机关业务相关的政务信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梳理、细化公开内容并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询。
  (三)科学界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
  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确定,是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建立政务公开制度的关键所在。各级行政机关在确定公开内容上,要重点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公开内容的确定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要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公开(《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除外)。二是公开内容的确定要突出“三个重点”(即办事过程中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问题的环节和事项,项目审批、指标额度审批、资金和物资审批等关键环节,招生招工、公务员考录、办理证照、建设工程招投标、收费和减免税费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三是公开内容的确定要坚持真实广泛的原则。通过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哪些是国家提倡的,哪些是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哪些是法律和政策所禁止的。
  (四)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确定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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