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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通知

  二、切实履行好《办法》赋予的监督职权
  《办法》规定各级政府法制部门是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对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实施监督。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监督职能。要建立法制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责成专人从事具体工作的工作机制,真正把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抓好抓实。工作中既要敢于负责,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又要善于分析和研究问题,能够提出妥善纠正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既要履行好监督职责,又要在防止问题发生上下功夫,建立起制定、审核规范性文件的长效机制。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办法》赋予法制部门的这项职责,切实加强领导,把《办法》的贯彻实施纳入重要日程,要从购置法律法规资料和其他必备工作设施等方面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和审查制度
  为及时解决我市制定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不备案、不送审的问题,市政府以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关于解决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办法》又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检查和审查作为重要的监督措施,从主体、程序到手段都有了明确的制度性规范。各县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重点纠正和解决规范性文件不及时备案和不备案问题。今后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在15日内将正式文本5份、备案报告和说明各1份,及时报送到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科。按照《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还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上一级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各部门应认真执行,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今后对应备案而不备案的机关,由市政府法制办责令改正或给予通报批评;因不备案,没经过审查,导致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将追究制定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备案和公众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法制部门的规定要求,统一印制并正式使用与审查相关的6种文书,使审查工作纳入规范化、程序化管理轨道。
  四、对已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清理和检查
  《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每3年进行一次清理,及时废止、修改过时的规范性文件。各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及各部门法制机构自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部署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自行清理。清理中应遵循提升质量、加强管理、保证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原则,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特别是对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实施主体不适当,违法设定许可、收费、处罚和限制市场准入等内容,以及违背法定程序、未公开发布等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市政府法制办将于2006年第一季度对规范性文件的自行清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如发现应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没有纠正和撤销的,将按《办法》规定责令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重新公布;逾期不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决定撤销,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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