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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工作进入了新阶段,也是省政府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通知》(吉政明电〔2005〕9号)的要求,为使全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对《办法》的贯彻予以应有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监督工作,以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含有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对管理相对人赋予或禁止行使某项权利、履行某项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它是将国家法律、政策、政府决定等上情下达的重要载体。几年来,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在加强行政管理,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和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仍习惯于采用禁止和违法设立许可的方式进行管理,不善于制定引导性和事后监督的规范;二是在设定职权上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三是文件中设定行政机关权力多,规定相应履行的义务少;四是文件中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多,赋予救济权利少;五是有的文件内容不准确、结构不清晰、语言不规范。上述问题导致了规范性文件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甚至是行政行为的违法,不仅有的文件曾被上级机关提出纠正和撤销的意见,还使有的政府及部门在诉讼中承担败诉结果。因此,必须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各项制度,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切实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工作,以便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从源头上消除和遏制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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